马得祯(1628―1707),字冲霞,号亢宗,清代山西介休(今山西介休市)人。康熙十二年(1673)出任彝陵州判,康熙二十一年(1682)任铜陵知县,三年后因守孝回到原籍。康熙二十七年(1688)任鱼台知县,后又任滕县、城武知县,桂阳知州。康熙三十八年(1699)致仕还乡。去世后被授予奉直大夫、朝仪大夫、资政大夫。 马得祯为官清廉、严于律己,他刀刃向内、严格治吏的故事远近闻名。当时,为了恢复藩乱之后的经济,清朝下令禁止明朝所实施的、引起社会非议的“里排收税”制度。
新制度颁行一段时间后,马得祯为了赋税收取更为精确,组织土地和人口核查。在调查中发现一县吏为了省事,竟将收取赋税的工作交由两个乡里游手好闲的人。马得祯了解实情后法办了这两人及其背后的县吏,并树立一块石碑警示后人。碑文除刻下朝廷的赋税制度之外,还写道:“此后,如有奸蠹阳奉阴违,或巧立里老、粮长、催头、单头等名色,仍踵陋习者,本官即行严参,胥史立拿处死,断不姑贷。”碑文又写道:“嗣后,如有阳奉阴违、巧易名色累民者,除听参处外,仍遭天谴、殃及子孙及身首异处之报。”马得祯对待贪污的官吏,不仅强调法办,还以发毒誓的方式予以制止,足见他的爱民之心何等深切!
在铜陵任期未满,马得祯突然得到母亲去世的消息,需回乡为母守孝。铜陵百姓得知他要走,很多人驾船送他,一直追送到南京的浦口,看见他登上陆路才依依惜别。(区委史志办 供稿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