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哲(生卒年不详),字叔元,清代铜陵县坊一耆(今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)人,康熙五十年(1711)举人。初始为官在楚南(现湖南),暂时代理武陵政事,后来任职湘乡、龙阳知县。雍正十三年(1735)任广东清远知县,乾隆三年(1738)改任归善知县,后来升任甘肃宁州州牧。 陈哲刚刚为官时,在楚南代理常德府武陵县政事,代为行使知县的职权。县里面有个叫“宿郎堰”的地方,是洞庭湖西边分叉处的一片滩涂。按照当时规定,开垦荒地满规定年限(水田6年、旱田10年)后,要按照普通田地的标准征收钱粮。他到任后发现前任知县虚报宿郎堰滩涂面积多达数千亩,对此,他完全可以不理不问,因为错不在己、无须担责,而纠错不仅难度大,成功了也会让官府少收钱粮,影响政绩又得罪前任。但他没有丝毫犹豫,在仔细丈量和核对滩涂面积后,向朝廷提出免除因不实统计导致的多收钱粮的申请,管理武陵县的上司很支持他,联名向皇帝题奏此事,最后得到朝廷的批准,为当地群众减轻了一笔很大的负担。看似不做假数字这么一个简单的事情,真正体现了陈哲求真务实的作风和崇尚民本的思想。
陈哲的固本、务实,也体现在他对家乡的事务上。雍正元年(1723),陈哲因亲人过世回乡守孝,发现本县羊山矶地形险峻,水流到此形成漩涡,行船非常不容易,在江岸边行舟拉纤也特别困难。他便联合一班乡绅捐资进行整治,开山辟路,修出一条“纤路”,既保证了纤夫的人身安全,也使过往舟旅变得更为便捷,路过的船主和纤夫都感激不已,称说“惠莫大焉”!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