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落实打铁还须自身硬,打造“忠诚、干净、担当”的纪检监察干部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“十不准”: 1、不准对来电来访群众态度生硬、推脱应付,消极对待群众投诉举报、漠视群众诉求; 2、不准违规处置问题线索或涉案款物; 3、不准擅自存储、查看、篡改及销毁涉案资料; 4、不准打听、泄露或者扩散执纪审查中尚未公开的信息; 5、不准无故拖延办理或执行监督执纪问责等事项; 6、不准为审查对象打招呼、说情或采取其他方式干扰审查工作; 7、不准私自接触涉案人员和其特定关系人,为其出谋划策对抗组织审查; 8、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; 9、不准接受涉案人员及其亲友的吃请、礼品礼金、消费卡等; 10、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、市、区委相关规定,从事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。 对违反本规定,一经发现并查实的,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,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 |